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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7年长沙产假新增60天

时间:2016-12-29 11:43

【导读】生育津贴是指国家法律、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,给予的生活费用。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后,各省市纷纷对产假天数进行了调整。湖南长沙也不例外。不少长沙职工在问,新增的60天产假纳入生育津贴发放范围吗?可以领取生育津贴吗?

不纳入。根据湖南省政府官网发布《关于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女职工产假待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》,明确生育津贴天数及标准仍按《湖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》有关规定执行,即按98天发放生育津贴。难产的,增加产假15天;多胞胎生育的,每多生育一个孩子,增加产假15天。取消原有因晚育和领取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》而增加产假的情形。这也就意味着,新增加的60天产假暂不纳入生育保险生育津贴发放范围。但好消息的是,《通知》明确规定,女职工在这新增加的60天产假期间视同出勤,其工资福利等有关待遇由用人单位按规定发放。待国家《生育保险办法》出台后,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。如果用人单位不发或者少发津贴,女职工的合法的生育福利受到侵害,可以向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举报。

还需要注意一点的是,2016年1月1日以后合法生育的参保女职工,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。2016年1月1日至11月14日,已按其他情形发放生育津贴的地区,不进行追溯处理,2016年11月15日起必须按照规定执行。即2016年1月1日至11月14日之前已经多发放的生育津贴不予追究。

关于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女职工产假待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【全文】

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:
随着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调整,《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(第五次修正)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2016版》)对产假的有关规定作了修改:取消了晚育女方30天产假和领取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》女方30天产假,对所有依法生育子女的女方都增加了60天产假。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生育保险基金的平稳运行,经研究并报省人民政府同意,现就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女职工产假待遇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:

一、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间由生育保险基金发放生育津贴,支付生育津贴天数及标准仍按《湖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》(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9号)有关规定执行,即按98天发放生育津贴,难产的,增加产假15天;多胞胎生育的,每多生育一个孩子,增加产假15天。取消原有因晚育和领取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》而增加产假的情形。

二、我省《条例2016版》新增加的60天产假暂不纳入我省生育保险生育津贴发放范围,女职工在此期间视同出勤,其工资福利等有关待遇由用人单位按规定发放。待国家《生育保险办法》出台后,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
三、2016年1月1日以后合法生育的参保女职工,按上述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。2016年1月1日至11月14日,已按其他情形发放生育津贴的地区,不进行追溯处理,2016年11月15日起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。
各地要加强宣传,向参保单位和参保职工做好解释工作,全面监测有关基础数据,及时掌握政策执行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,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应对,确保政策落实到位。政策执行过程中遇有重大问题,请及时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报告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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